他的经济补偿金能扣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公司补发安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
评析:本案中某公司在支付安某经济补偿金时,扣发了其中10000元作为赔偿金的行为中,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企业应支付安某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关
他的经济补偿金能扣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公司补发安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
评析:本案中某公司在支付安某经济补偿金时,扣发了其中10000元作为赔偿金的行为中,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企业应支付安某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关系,二是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安某尚有10000元遗留的应收款未收回所作出的处理,即:要求安某支付10000元赔偿金。既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企业就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进展处理。一、依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通知》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及该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法》的规定,公司与安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安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全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无故克扣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二、安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虽然有局部遗留的应收款未收回,但应收款的全部者是公司,是其在经营过程中应担当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应转嫁到职工安某的身上,即使企业受到损失,也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其次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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