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关键词」审计派出机构性质作用 1986 年,我国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 在主要中心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直接向审计署负责。 1998 年, 审计署驻部审计局改为审计署派出局, 由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 直接向审计署负责。审计派出制度经过近20 年的发展, 为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做出了重要贡献, 受到审计署的高度评价和人民群众的称赞。审计派出机构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总结审计派出制度,思考当前面临的问题, 探索新阶段的发展方向,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高锋, 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审计派出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成效明显(一)审计特派员制度 1 审计特派员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 1986 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的报告》, 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 2 员, 根据审计署的授权, 进行审计监督, 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 1988 年, 经国务院批准, 审计署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 8 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并在国务院颁发的《审计条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 进行审计监督。 1995 年, 我国《审计法》正式颁布实施。《审计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在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至此, 审计特派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2 设立审计特派员符合我国国情, 是完善我国审计监督体制的需要。我国的审计模式是行政型审计模式,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审计机关和审计管辖范围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划分的。从被审计单位数量来看,全国约有 80 万个单位,其中约有 3 万多个单位为中央及其所属单位, 应由审计署实施审计监督。这些单位的资金总量约占全国的 70% , 多属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 规模大、辐射面广,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审计署要有一支相当规模和较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实施审计监督。我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情况, 审计署也有审计监督的职责, 审计署在地方派驻审 3 计特派员是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责, 完善审计监督体制的重要举措。 3 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职能不断强化, 体现了与时俱进。 1986 年,在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成立时,其职能主要是对中央企业开展审计监督, 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审计工作的发展, 审计范围逐步扩展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至财政、金融和经济责任等领域。 1998 年, 国务院在核定审计署职能及编制中明确规定, 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 审计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 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 审计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参加对派有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范围在不断扩展的同时, 审计的内容也不断深化, 质量逐步提高。目前, 财政审计的重点由预算收入拓展到预算支出, 金融审计的重点由对金融机构自身的财务收支审计发展到对其资产质量以至金融风险的审计, 企业审计从一般性财务收支审计转移到了重点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在新的历史阶段, 维护社会主 4 义市场经济秩序, 发挥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防止和惩治腐败, 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维护国家法律和政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将是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工作职能的发展方向。 4 审计特派员制度成效明显。一是建立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审计队伍。在过去的 19年中, 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管是在数量、规模、职能上,还是在审计业务方面均取得了重大发展。从 1986 年审计署在上海等 4 个城市试设审计特派员到 2003 年,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已达到 18个, 已有编制 2730 名, 实有在职人员 1807 人,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1671 人, 具有中高级职称 109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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