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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经友好协商,甲许经营资源等, 项目公司可根据特许方的要求在规定范围
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具体权利及义务以特许方与甲方或甲方参股后的项目公司
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为准) 。
4、甲乙双方开展合作经营后, 由甲方负责出资为项目公司制作店招及形象墙
LOGO灯箱。
5、 第三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 1 、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出资。
7、 2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所占股份的比例拥有项目公司的产权、 债权收益和
责任。
8、 3 、在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公司运营的决策, 双方均应以有利于企业发展为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如日后因经营需要而追加投资, 则双方按所持股份比例相应投资。
9、 3 、乙方保证本协议第一条《合营项目情况》中所述情况全部属实,并确
保在合营后半年内在不计算非营业收入的情况下, 每月营业额不少于 万元,每
月纯利不少于 万元。
10、 4 、乙方保证项目公司的设备、资质证照在合营后能正常通过工商、税
务、消防、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年检年审, 并保证项目公司在合营期间能正常开展
经营活动。
11、 5 、乙方应在双方合营后积极配合办理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
人变更等手续。
6、乙方承诺项目公司于签订本合同时已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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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目公司名义所举债务、 以项目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名义所负用于项目公司生产经营的债务等等; 如后期发现承诺不实, 则由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的项目公司原股东承担。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 10 天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
写: )作为定金,定金交付后即视同甲、乙双方正式启动合作经营
事项。
2 、定金交付后, 甲方双方开始共同清点项目公司资产, 清点内容既包括场
地、设备、资金等有形资产,也包括现有业务来源、经营情况、信誉口碑、员工
能力等无形资产。 如清点结果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情况不符,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
回定金,并保留向乙方索偿的权利。
3 、资产清点完毕且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后,甲方在 10 天内向乙方支付股
权购买费用。
4 、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履约自己的承诺、 保证和义务, 甲方有权选
择放弃双方合作经营或延期支付股份购买金,并保留向乙方索偿的权利。
5 、如非因乙方原因,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第四条第 3 点如期支付款项, 乙方保留向甲方索偿的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股东会议记录》 、《备忘录》、《补充协议》 等书面记录, 以上书面记录经双方签署后均视为本协议之补充说明,与本协议同时有效。 补充说明文件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时, 以生效日期在后的条款为准。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项目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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