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党内法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22年6月27日)
党内法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党内法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22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立高素养的公务员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和公务员队伍建立需要,根据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展。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进展、注意力量、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状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心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心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其次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承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依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进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与相应的培训。
担当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与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听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与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与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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