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党内法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22年1月17日)
党内法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党内法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22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标准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立高素养的公务员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意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常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展。
其次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担当的工作任务为根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养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养和力量。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常考核为根底。
平常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状况以及出勤状况,可以实行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展,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展。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养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力量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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