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 家属
刑事申诉状 家属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等村民看,并散布诋毁肖某某的言语”。
拍摄裸体照是肖某某自愿拍摄艺术照。证据在原法院一卷第77页:肖某某11019年7月15日写的字据:“假如李迪清(她丈夫)与人民法院来找自下(麻烦)一切责任由肖某某本人担当”。在原法院一卷第80、81页有肖某某裸体的自然笑盈留影。在公安二卷第11页3行至6行肖某某承认住到7月17日等洗出裸体照片,带走两张才走;肖某某照裸体照的缘由是她要表示嫁给申诉人的决心,同意照裸体做为艺术品纪念,并承诺她如违反诺言,自己负法律责任,以字据为证,判决书称“捆绑”、“强迫”没有证据支持。判决书称申诉人把裸体照给肖泳华等人看了,案卷中五个证人只有肖泳华一人证言看到了肖的裸体照片。他称他和李国光二人在一起看了裸体照片,但李国光是肖某某的舅表哥,他的证言称没有看到裸体照片(公安二卷第49页),证明肖泳华的证言是伪证。强制羞辱妇女罪没有事实依据。
申诉人与肖某某自11018年4月起先同居,起初是因为申诉人给她丈夫看病,申诉人的家与肖某某的家距离15公里以上,有时住在她家,多次发生性关系。她丈夫也知道。法院一卷第47页、50页,龙少年、彭菊青证明:申诉人在肖某某家里晚上和她一起睡在他们的床上,她丈夫睡在客厅的凉床上。
11018年12月,肖某某偷了申诉人5000元,申诉人发觉后,她承认了并写了欠条(证据在公安二卷52页)。因此申诉人提出与肖某某分手。证据在公安二卷第59页第6行,肖某某的母亲李长娥说:“今年(11019年)正月17日,我女儿肖某某回娘家,我看到她的眼睛突出,脸色很不好,问她为什么,她说曾某某和她分手了”;另一证据再审卷第24页至26页,杨市镇华中村科子组彭谦贤医生证明他在11019年农历正月去申诉人家里抢救肖某某,证明她颈部有绳索勒的印迹(上吊)。
过了三个月,肖某某又来到申诉人家里居住不走,11019年农历5月15日,肖某某在申诉人家里写在申诉人的笔记本上“敬爱的知心人,我不能没有你,我的幻想成真,不能和你分手”……共五篇(证据在法院卷75页、76页)。
此案完全是个假案,因为肖某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用去申诉人两万多元,特殊是11019年肖某某借了申诉人八千元,因不想还钱而诬告申诉人奸和羞辱妇女。
二、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二条第(四) 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根据诉讼程序,应当是报案、立案、侦查……,而本案是先侦查,提取证据,然后公安指使肖某某报案。(证据在公安二卷12页、33页。
2、公安二卷53页证明11019年8月6日申诉人被扣押,公安一卷13页拘留证,证明申诉人8月13日被拘留。在拘留之前非法关押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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