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
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论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
学生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号)20094208
指导教师 贾宝金
完成时间 2011年5月29日
2011年 5月 29日
论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
于通信方式和传输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对当事人所 赋予的权利难以实现。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订单的计算机是自动处理信息并通知有关方面进 行作业的,要约的发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撤回和撤销显然无法实现;点击式 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费者或客户的点击“确认”而实现的,合同成立的即时 性使商家发出要约后,撤销和撤回就更无可能;在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中,虽然有人为 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约的撤销变为可能,但撤回也因为信息传输速度的极快而变得无意义了。 对于这些情况,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还是各国自己制 订的相关法律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规定。
作为《合同法》,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作出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益,体现合同订立时平等、合意的原则。然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考虑则不能单纯的象传 统合同那样片面。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特点就在于快速、便捷,人们认可 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商务合同也就是看重了这一特点。在这样的前提下,若非要将电子商务 合同也套入传统合同法规定的条框中,承认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不但在现实中无法实现,而 且也不适应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因而我们认为,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应当认为是 不可撤销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认为,如果当事人使用电子商务合同进行交易,则 认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了要约的不可撤销,也即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 不可撤销的要约。
二、电子代理人
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 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代理人实际 上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工具。虽然电子代理人 只是一种工具,但是由于它能够执行人的意思,并根据其意思而履行合同,所以它与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运用,法律上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电子代理人能否代表当事人订立或履行合同?它出现错误后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当事人能 否以其不知情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前面所说我们可以知道,电子代理人通常是当事人为了扩大交易机会,减少营销成 本而预先在计算机中设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其中的程序都是由人所编制的,当事 人要通过电子邮件、因特网址等方式订立合同时,都会预先设置好电子代理人自动应答程序, 如果收到的信息符合预先设置的要求时则自动进行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虽然电子代理人的信 息自动交流和处理都是遵从当事人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应,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在程 序运行过程中随时予以介入。因此一般而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当事人之间直接信息 交流而订立的合同一样,也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合意,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应该是有效 成立的。在某一具体合同自动订立时,当事人未对意思表示做新的修订,就意味着当事人仍 同意按既定条件缔约,因此可以认为电子代理人自动订立的合同反映了当事人即时的真实意 思。
而对于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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