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程序规则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程序规则
1 总则
(ASC)开展认可工作的公正性,为维护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机构与有关人员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则。
ASC与认可有关的决定和事项申诉、ASC对申诉、投诉与争议的处理。
、投诉和争议的工作中应保持客观公正,并对相关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投诉和争议时采取回避制度。与申诉、投诉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参与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申诉
ASC的认可或与认可决定有关的事项而提出的正式的不满表示。
、ASC受理认可申请决定、初次评审、ASC做出的认可批准和暂停、撤销/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持有疑义时,均可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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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由其成立专门委员会以调查取证、召集会议等方式进行判断处理。
ASC专门委员会应做出裁定处理意见,经CNASC主任批准后,ASC办公室自收到裁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执行该裁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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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从事认可及相关活动的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或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上诉。
3 投诉
ASC已认可的机构或已获认可机构认证的组织就与其认可认证有关事宜提出的正式的抱怨意见。
ASC派出的评审组的工作质量、ASC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ASC认可的认证机构的OSHMS、ASC 认可的机构所认证的组织的OSHMS等问题提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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