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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结算、交收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本合同。
2、在约定时间内(具体期限在当期林权转让电子交易公告、须知或清单中约定)乙方一次性将合同货款和保证金先行划付到广西林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账户。
乙方按时交清款项后,广西林权交易中心即开具《货款收讫通知书》,乙方凭该通知书,到甲方有关部门办理签订合同等手续。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交清上述款项,将视乙方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即违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效力自行终止,甲方可对该标的物另行销售。
3、交易的林地林木款、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支付,转入以下广西林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账号:
账户名称:广西林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塘信用社
账 号:1748 1201 0115 3692 58
第六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流转林权所取得的收益。
2、甲方须提供其拥有相关林权的完全、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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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地形图(红线图)、原承包的合同及协议等。
3、如乙方需要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协助。但因各种复杂原因,该片林地林木的经营现状存在多种不明确的、潜在的因素,因此,甲方不能保证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及材料能够正常、顺利办理相关林地林木的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也不负责承担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一切责任后果。
3、乙方付清合同价款后,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完成林场内部的具体转让移交等手续。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违反所签订的转让合同的约定用途,非法经营使用承包的林地林木,或非法损害承包林地林木的行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因甲方的原因和责任,影响到乙方未能及时签订合同接收林地、林木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6、甲方应对该标的物林地林木的实际权属及经营现状负有真实情况的告知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中标后经营期内的地租由乙方承担支付。已支付未使用年限的租金由乙方支付给原承包方,而未支付年限的租金由乙方支付给土地方。
2、有权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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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4、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应依法种植、养护及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
6、乙方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需经相关合作联营方及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7、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林权变更登记手续、采伐许可证及交纳相关办证费用等。
(三)林地林木转让前甲方经营该林地林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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