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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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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理办法
第_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诉讼、 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以下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 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二) 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
(三) 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 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务部会同业务经 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 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 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 务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非诉讼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 协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务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务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 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法务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 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 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务部提供法律服 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 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 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 时书面上报最高领导,由最高领导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
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的损 失。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5个工作日 (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将相关证据 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业务部门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 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 部门。
第十六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务部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法务 部共同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与法务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 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确定起诉后,由法务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 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 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务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 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法务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 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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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hugezha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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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