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一致。
第九条【受理审核】 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零售药店网上申请或纸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相应回执,审核意见的情形如下。
(一)受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及配合评估材料清单(附件3、附件4),提前不少于3天告知零售药店预约评估的时间和地点,线上申请的待评估时,一并收取申请材料。
(二)需补充材料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附件5),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申请药店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逾期视为放弃此次申请。
(三)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6)。
组织评估与协议签订
第十条【开展评估】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零售药店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零售药店的评估,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第十一条【评估内容】 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应当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可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时发现零售药店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或评估材料的,经办机构须留下证据并保存3年。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第十二条【评估流程】评估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估小组应当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廉洁保密规定,客观公平开展评估。主要流程如下:
(一)书面或现场评估。经书面评估的,经办机构应通知零售药店按预约时间带齐申报材料及配合评估的材料到经办机构进行评估,收取其申报材料,评估完成后填写零售药店评估表。经现场评估的,经办机构按预约时间到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需向被评估机构发放申请工作纪律、零售药店反馈表(附件7、附件8),核查评估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收取其申请材料,评估完成后填写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9)。
(二)系统评估。零售药店需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建立医保药品、医用耗材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有条件的可按医保部门要求安装医保智能场景监控设备,经办机构验收测试完成后才可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正式上线
。对不具备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的,本次评估结果调整为不合格。
(三)结果反馈。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区经办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发放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附件10)。自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评估申请,经办机构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按照前述程序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发送评估不合格告知书,自再次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确定名单。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拟定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五)目录审核。对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经办机构通知相关零售药店进行药品目录及耗材目录对应数据审核,零售药店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匹配结果。
协议签订
第十三条【协商谈判】 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可通过座谈会、见面会等形式,提供与定点零售药店协商谈判的途径机会,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原则,充分表达服务诉求,为修改医保协议提供参考,提高医保协议的实用性、操作性和约束力。
第十四条【协议签订】零售药店应当按照统筹区经办机构发布的当批次定点协议管理通知要求,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如未按通知规定时间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委托县(区)级医保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的,应当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及市级经办机构备案。医保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五条【信息维护】协议签订后,零售药店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台维护本单位及人员的基础信息。申请赋码。国家审核
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