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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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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在营出租汽车企业,其经营资格
至车辆营运期届满止。在营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对
在营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在营出租汽车少于 50 辆的,应当实行联
合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必须为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经营;
(二)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实行驾驶员亮证服务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资
料;
(三)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或
承包;
(四)与所聘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
会保险;
(五)建立健全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及
驾驶员进行法制、安全、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六)保证出租汽车的日营运车辆不少于本企业出租汽车的
80%,不得无故停运。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报市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
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遇到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情况的,出租汽
车企业应当服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男性 60 周岁以下,女性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
(四)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规定亮证服务;
(二)正确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按计
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主动给付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计价器
超出检定周期或计价器失准时,应当暂停载客;
(三)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
最短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不得无故绕行;
(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
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五)安全行车,礼貌待客,保持车内整洁,使用文明语言;
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
及时交到运政机构;
(六)在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
得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七)夜间营运时应当开启顶灯及空车待租标志灯,载客离开
市区或到偏僻地点的,应当按治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异地经营;
(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三)无正当理由拒载、中断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中
断运送服务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一)携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
(二)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者或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人;
(三)要求在禁行路段行驶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
(四)要求超载的;
(五)拒绝按计费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的;
(六)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或超出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
(三)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第四章 车辆、站点、运价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气量为 升以上,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车型、车身颜色;
(二) 在车前后保险杠显著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
牌,车前门两侧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三)新增车辆逐步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及报警装置;
(四)安装有合格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符合规定的出租
汽车顶灯;
(五)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服务设施齐全、完好。(六)以客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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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屁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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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