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共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打算》和《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交号文件,按时按比例交纳团费。
(五)做好组织进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积极向党组织推举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青年参加中国共产党。
其次章工作职权
第十条公司团委有以下参加权。
(一)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是党员且相宜的参与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有关的会议;不是党员的,有关部门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使其准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科教 )
(二)企业团委书记参与企业治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参加对企业经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着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对基层团支部的团干部的奖惩、任免及使用,有考核和参与意见的权力。
(三)公司团委书记参与企业教育委员会,调资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奖金评定委员会,分房委员会和体协会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团支部有以下参加权。
(一)团支部书记可列席参与党支部有关会议。
(二)基层团支部书记参与基层单位民主治理小组和职工代表小组工作,参与与基层单位生产经营治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着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基层团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调资领导小组,参加奖金评定,先进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团委有以下打算权。
(一)依据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各时期的中心任务,布置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
(二)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由团委打算,基层团总支、团支部领导班子,由基层党支部审批,报公司团委批准,方可行使职权。
(三)公司团委有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权。
(四)公司团委有表彰团内先进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力。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公司团委有以下考核权。
(一)团委每月对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工作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状况反应所在单位党支部。
(二)受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托付,考核基层党支部和行政领导重视青年工作,关怀青年成长的状况。并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团组织调协和团干部 (科教作文网)
第十四条公司团委工作人员按定设置。团委专职干部至少按企业三十五岁以下青年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四配备,并按革命化、学问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厂团委办公是厂共青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厂共青团委员会通过厂团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单位下一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团支部书记每月至少应有三天特地从事团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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