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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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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清远市农贸市场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标准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安康进展,依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托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展安全鉴定,实行措施准时消退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有
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展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准时去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催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治理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依据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夫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据场地租赁和经营治理协议书的商定,在指定地点经营, 听从治理,遵守市场各项治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不得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供给的效劳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不得短斤缺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需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安康合格证;
〔四〕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制止的野生动物。
第四章 市场监视治理
第十四条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进展的专项规 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治理的行业标准,推动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
业沟通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选购、酒类监
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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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