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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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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钟灵山工业园区和碗米坡工业小区。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
第九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打造和提升园区的核心竞争力。遵循“规划
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项目滚动发展”的建设思路,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第十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园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管理由管委会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为主,构建多元化投资体系。县政府设立
“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整合部门相关项目资金用于园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将 100 万
元工业发展基金、园区落户企业上年产生财税收入中本级可用财力的 20%用于园区建设。
第十三条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管委会严格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安排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强化
对园区范围内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把关,确保园区总体规划的实施。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区土地。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快进行可利用土地的调查和储
备工作,确保土地储备满足园区改扩建项目及新入驻企业的用地需要。
第十五条园区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
设投产,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
年,由相关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已投入的厂房、设备、
设施自行拆除。在土地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经管委会和土地管
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享受《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
(保发〔2010〕14 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和优惠政策,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采取全方位、多形式的
招商引资,招引一批高质量、高科技企业入驻园区。
第十八条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共抓园区招商引资责任制。对入园项
目,县委、县政府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组织专门班子,为入园企业提供跟踪服务,直到投产。县商
务局要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和主要载体,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全力组织实施。
第六章项目准入和退出
第十九条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园区建设效应,园区实行产业准入项目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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