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统计局规章
、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
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
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
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
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 4 -
X
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规章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
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
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录制
度。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
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
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
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
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
- 5 -
X
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规章
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
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
采取立案查处、执法检查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
以按照规定将举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
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
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组织
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
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
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
- 6 -
X
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规章
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二十条 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