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房屋租赁合同样本(2)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XX农村房屋租赁合同样本(2)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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