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2)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2)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 (表示量的单位)
年
年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土地使用权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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