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张起访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变革历程
(一)1992年11 贷:其他业务收入
税收规定: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会计与税收差异:
会计规定:按租赁期分期确认收入。
税收规定:三种情况。
视同销售
税收处理: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A.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C.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会计处理:(1)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确认收入;(2)对外投资、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核算
(一)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2.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1)以整个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对于开发规模小、开发周期短、一次性全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整个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特点是成本核算对象的唯一性,不存在成本费用的分配,成本核算周期同项目开发周期一致。
(2)以开发期数为成本核算对象。对于开发规模较大、开发周期较长、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按开发期数为成本核算对象,特点是成本核算对象的多样性,成本费用需要归集和分配。
(3)以开发产品形态为成本核算对象。对于开发产品形态多样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各种开发产品形态为成本核算对象,特点是成本核算对象的多样性,成本费用需要归集和分配。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开发成本核算
直接费用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费用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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