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合同新(4)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
厦门市劳动合同新(4)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一、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乙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甲方违反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十三、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本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属本合同第九条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对方乙方两个月基础工资;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乙方应另赔偿培训费总额的50 %。
十六、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订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本合同签订后,应报劳动部门备案、签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保存、不得翻印)
厦门市劳动合同(三)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
厦门市劳动合同新(4)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