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大修基金管理
物业大修基金管理
物业大修基金管理
【摘 要】文章针对目前物业大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当前物业大修基金管理模式的建议,努力提高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效率。
物业大修基金从理论上来讲,完全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或者在实际修理,更新和改造的时候,再向业主随时收取.
但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并不健全,许多地方的物业大修基金拖欠现象严峻,因而,我国物业大修基金尽可能的采纳业主购房时一次性交纳的方式来收取,一旦金额不足再续筹;就物业大修基金的金额,应当根据建安造价肯定比例来收取。
(2)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问题:由于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主体不一样,许多时候是开发商强行收取的,这样,在进行实际管理的过程中,简单发生修理基金流失或被挪用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业主的权益。
(3)物业大修基金的运用问题:开发商往往把本应当物业公司担当的费用转嫁到物业大修基金当中去,使得业主担当了不该担当的责任。
总之,目前我国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问题不在少数,主要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到位,修理基金保值、增值不善,业主自治机构履行职责不利,修理基金监管存在漏洞以及修理基金严峻不足。
三、创新物业大修基金管理模式的详细措施
目前我国的物业大修基金管理主体主要有三种,即政府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以及业主委员会自管。
这三种管理模式,无论是从平安性来分析,还是从运用效率和监督等方面来分析,都有肯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政府代管模式,一般来说,代管的单位或部门有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部门,财政部门等。
虽然说政府代管平安性更高,但是,简单出现资金被挪用的状况,而且由于政府代管模式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导致了维而不修的状况,还有修理基金不能被合理运用,并且监督不够得力。
物业公司代管模式,其平安性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也有不合理运用甚至违规或损坏业主利益的操作,而物业公司代管模式又简单躲避政府和业主的监管。
至于业主委员会自管模式,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而且无任何财产担保,修理资金一旦出了问题,不简单找到相关责任人来担当责任。
针对以上这三种物业大修基金的代管模式,我们应当提出比它们更为科学、合理、平安便捷的代管模式。
详细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试行:(1)我国当前的物业大修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等都不是太完善,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要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先进胜利的阅历和理论来不断建立和完善物业修理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对于物业修理基金的缴纳时间、主体、管理者、运用方式、监管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还要不断加强管理的透亮化和监管力度。
(2)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机构,不具备法人的地位,也就不担当肯定的法律责任,因而,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适当的借鉴国外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法人并具有法律地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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