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加强气瓶安全治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治理工作,毁灭安全隐患,杜绝气瓶在使用、储存、运输中的习惯性违章,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对在气瓶储存、运输、使用规定如下:
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加强气瓶安全治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治理工作,毁灭安全隐患,杜绝气瓶在使用、储存、运输中的习惯性违章,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对在气瓶储存、运输、使用规定如下:
一、气瓶的运输
第一条 运输中采纳汽车装运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头应朝向一方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其次条 在车内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第三条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牢靠地固定住,天气酷热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烈日曝晒,发生爆炸;
第四条 不管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盖好有条件时(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也要盖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后才允许运输,装卸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抛摔、滑动和在地上滚动撞击气瓶;
第五条 运送气瓶时,必需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第六条 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许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输;
第七条 运送气瓶的车厢内不准有人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
二、气瓶的保管
第八条 车间内乙炔气瓶、氧气瓶均不得超过5瓶;
第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处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四周应有消火栓和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第十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地应设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严禁氧气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严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四周10米内严禁明火,四周严禁有易燃易爆品;
第十二条 气瓶要有保险帽和两个防震圈,保险帽拧紧,气阀严密,气阀朝向一侧;
第十三条 严禁转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三、气瓶的使用
第十四条 检查气瓶试压期限,不合格或过期的钢瓶停顿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时,应先检查是否有油脂,如有应马上擦拭洁净(由于油脂与压缩氧气接触后能产生自燃、爆炸)。检查瓶阀、接收螺纹和减压器,如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等则不能使用,马上进展修理。检查是否漏气时应用肥皂水,制止用明火;
第十六条 当发觉瓶阀漏气,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觉的缺陷标在瓶壁上,然后送回供给站处理。
第十七条 气瓶气体不能用完, ,防止倒灌进其它物质和便于充装单位检验气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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