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书写案例
行政申诉状书写案例【1】
申诉人: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xx 董事长
居处地:xx省和县乌江镇
被申诉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 分局用。
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赐予惩罚。
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惩罚权。
对此,《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三条其次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资阳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惩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状况。
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惩罚确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
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惩罚过的事实。
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看法,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惩罚。
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惩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
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惩罚。
明显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20x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20xx)第07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供应了其于20x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明显,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
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20x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
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
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晰,而在复议期间应当供应而没有供应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反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供应而在一审过程中供应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
严峻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干脆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惩罚的主见(且被申诉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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