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全都,达
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全都,达
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全都,达成协议;二是根据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力量。只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或者无民事行为力量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需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根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全都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需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需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会而形成的;必需是全都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假如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全都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训练、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爱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训练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退,协议中还可以商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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