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一) 政策依据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月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月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一) 政策依据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月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月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二)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月艮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月艮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 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 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月艮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月艮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三) 案例解析
某A企业2018年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月艮务贸易类),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 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1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100*15%),减免税额10万元(100*25%-15)。
(四) 填报方法
预缴申报:将相应数据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2行。
汇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填写206技术先进型月艮务企业类型,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中自动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9行填入相应金额。
(五) 注意事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月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 政策要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 案例解析
A企业2018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0万元,其中2018年度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则2018年准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限额为 3000*8%=240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以扣除200万元。若A企业2018年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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