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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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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办发[2008]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应当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社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应当由本组织2/3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和3-5人的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社委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社委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社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监事会社员;社委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管理和经营属于本组织社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三)管理和经营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四)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五)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为本组织社员提供服务;
      (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九)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和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资格的确认,按《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试行)》确认。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共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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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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