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实施细则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公布机构:国家外汇治理局 2022-03-01
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根据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根据有关操作规程进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 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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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根据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状况。
第七条 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根据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全部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状况。
各有关治理部门应向外汇局供应企业涉外资产划拨、收购、兼并、重组、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涉外证券投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展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展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根据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状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展涉外证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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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根据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状况。
(三)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根据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证券发行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等状况。
第九条 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展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展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根据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状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展涉外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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