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 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确保用 章安全,促进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化,结合学院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发的工作证、学生证、肄业证、毕业 证、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以学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
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对兄弟院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等;
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各类须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宣传资料、声明、申 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学院行政章的文 件及材料。
(三) 学院钢印:
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 肄业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
(四) 党委书记签名章:
出国政审用章,凭学院发布的有关出国文件,依据 组织部门审查意见,在政审表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职称政审用章,依据人事部门审查意见,在职称评 审表格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其它事由用章,一律须经书记本人同意、签字后方 可用章。
(五) 院长签名章:
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
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学生毕业证、各种院级聘书、荣誉证书;
以院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院长明确批示需 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九条部门印章:
(一) 党委行政办公室印章:以党委行政办公室名义的 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通告、公告等;以党委行政办公 室名义签订的协议;其他需用党委行政办公室印章,由党委 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 学院各处(室)、各系(部)印章,仅用于职责围 处理公务,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 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三)学院科研机构印章仅用于院工作联系,学术交 流,宣传、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向学院推荐或申报科研项 目。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上(请示、报告等)、下行 文(通知、决定、决议、批复等),须学院院长签发后,经 党委行政办公室公文秘书认可后方可用印;以学院名义发 出的常规性公文,须分管院领导签发后,经党委行政办公室 公文秘书认可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常规性证书、证件、聘书、奖状等,各类 科研合同、协议、项目申报材料等,由职能部门填写提交“印 章使用申请表”后,由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核用印。
第十二条 各类非科研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及与其 它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等用印,须经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十三条 凡涉及学院房产、地产、人事事务、重 要经济合同(如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学院基本建设、维 修项目等)等涉及学院的重大利益问题,用学院印章或学院 法人签名章的,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送分管院领 导签批,经院长审查同意,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空白处 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向境外发出的各类函件若需加盖学院印章, 需由国际部审核,经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需开具学院介绍信的用印,应出具由所在部 门负责人签字的“印章使用申请表”;教职工因私需学院开 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 证明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核后用 印。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读、应征入伍等证明的用印,须出具 所在系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印章使用申请表”;毕业证明用 印的,须出具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印章使用申请 表”。
第十七条 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公文、函件、合同、 协议书、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院长本人授权同意后方 可用印。
第十八条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院印章需经过分管 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
须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而未出具的;
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容需核实或容不清的;
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处(室)、各系(部)应制定本部门印章使 用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把关,规 用印。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类各级持印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使用印章,并将印章管理人员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备案。 如更换监印人员,应做好交接手续,并及时书面报党委行政 办公室,印章的交接手续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并记录备 案。
第二十二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 得借用,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 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图章端正
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