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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万州天然气公司
入户平安检查工作手册
一、平安检查顺序
〔一〕、气表安装在室外时:
第一步:检查室外气表的完好情况;
第二步:检查室外气表前、后的供气管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应。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编制天然气用气开展规划;(二) 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开展方案和供气方案;(三)负责城市气化开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四) 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五) 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六) 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管理;(七) 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八) 负责天然气平安生产的日常监视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展监视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 参与全市天然气开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开展规划;(二) 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开展方案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开展方案;(三) 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平安生产的日常监视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展监视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第七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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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与建立
第八条天然气开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开展规划和平安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用气构造、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 第九条天然气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标准实施。 制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立工程任务。 第十条天然气建立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工程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筹集天然气开展资金的渠道:(一) 国家和地方投资;(二) 引进外资;(三) 银行贷款;(四) 征收用气初装费;(五) 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的征收方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
第十二条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展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平安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视管理。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工程和标准,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效劳。 第十六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热值、压力等标准向用户不连续供气,并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因方案检修需要停气或减少供气量的,应提前通知用户,重大的设备检修应报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发事故除外。 第十七条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限定用户购置其指定的天然气器具;(二)不提前通知用户停气;(三)不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四)向用户供应质量不合格的天然气;(五)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八条天然气用户享有按方案正常用气和监视天然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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