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陕西省财政厅
文件
陕政管发〔2013〕53号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
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在各市区、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各单位推荐报送的创建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上报43家单位申报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经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定,下发了《关于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国管办〔2013〕13号),批准我省第一批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31家,现将创建单位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各部门要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作为当前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国管节能〔2013〕136号)》,对创建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督促创建单位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创建内容。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第一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9月30日前,各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对创建情况进行评价验收,并将结果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创建工作完成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审核和实地抽查,对符合标准的将上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上报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复核和实地抽查,对复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授予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1、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2、国管节能〔2013〕136号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3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1
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新城大院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区级机关综合办公区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
陕西省宝鸡市行政中心(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
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榆林市政府老市委院(榆林机关事务管理局)
陕西省榆林市政府宾馆办公区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行政中心
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职业教育中心
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政府机关
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科技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安文理学院
西安外事学院
陕西省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陕西省肿瘤医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心医院
陕西省妇幼保健院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医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心医院
附件2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验收评价。
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原则上以单个公共机构作为评价对象。对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将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集体作为评价对象。
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体系由评价单元和评价项目两个层次组成,总计110分。评价单元包括基础评价单元和附加评价单元两类。基础评价单元合计100分,其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35分,管理制度与实施29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20分,节约用水9分,绿色消费7分。附加评价单元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总得分应当≥85分,并且任一加“★”的评价项目总分不得为0分。
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主要对用能量指标和用水量指标以及近两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用油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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