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docx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8-30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8-30
【生效日期】1991-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8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道的整治、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粘土,根据《 》和《 》(以下简称《 》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含土石料,下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对所管辖河道的采砂作业活动实施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开采河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管理权限,定期勘测划定允许采砂和禁止采砂的具体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采砂的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采砂作业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第四条 凡需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乡(镇)水利主管部门提出局面申请(内容包括采砂地点、范围、作业方式、设场地点等),由乡(镇)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转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如涉及国土、航道、矿管等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再行审批。凡获得批准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方可进行采砂作业。从事营业性采砂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规定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水利主管部门预交五千元,作为保护堤防安全的押金(此项押金在采砂期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未破坏或危及堤防安全之后,如数予以退还;如造成破坏或危害的,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再视情况给予多退少补)。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地点、范围、作业方式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严禁未经批准在堤防及护堤地上搭建各类建筑物和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含架设输砂设施)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此项管理费在省未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之前,可参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零点三元。今后,如省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则按省的规定执行。开采单位或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在预交押金中扣除所欠管理费。

第六条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

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宇萍
  • 文件大小79 KB
  • 时间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