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理论与务实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主任医师
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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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界定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常见违法行医行为处理及法律适用
无证行医取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之操作
涉嫌犯罪移送
常见问题解析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常见罪名界定及辩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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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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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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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客体特征
主要客体: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
次要客体:社会公共卫生(不特定多数人健康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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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特征:
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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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事业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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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
(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擅自超出登记范围增加诊疗活动科目或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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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
(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9)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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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
(10)执业医师未经变更注册异地点执业的;
(1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1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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