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对策
李杰 摘 要:本文查找了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依据,研究了相应的管理对策,提升了船舶污染水体事故的防范水平。
关键词: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峡工程建设后,长江水体的、维修、拆除取水口,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九条,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开展调查。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4)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禁止船舶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
(5)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6)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反应,并可以依法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参加清污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
3. 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管理对策
船舶污染分为事故性船舶污染和排放性船舶污染。排放性的船舶污染亦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排入水中。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水上危险事故后,船载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造成污染。近年来,各种船舶进入我国水域的数量急剧增加,船舶对我国水域的污染日益严重,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也成为了海事管理机构刻不容缓的任务。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船舶污染。针对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水源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污意识。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激发船员对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完善船舶垃圾、污水接收和处理设施,海事管理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国内很多港口,针对船舶垃圾、污水接收与处理的设施不完善,致使很多船舶无法将收存的垃圾、污水输送到岸上进行处理,只能在航行过程中进行排放,对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港口和码头应做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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