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 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 达地点后,即进屋烤火,顺手将电影胶片放在炉火旁。电影放 映员没把胶片放好,就干别的事情去了,结果胶片受热起火,酿成火灾。就赶车人来说,他 不懂胶片方面的技术知识,所以难以预见到这一无意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对放映员 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预见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 大意的过失。(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 内容。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并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发生了危害结 果,就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 见到则是因为疏忽大意,因此,疏忽大意是这种犯罪过失心理的重要特征,也是惩罚疏忽大 意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根据。刑法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除了因为它在客观方面给社会造 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之外,就是要惩罚和警戒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 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已经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识因素的特征。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 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
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 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意志因素的特征。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 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 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正是这种“轻信”心理支配着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而发生了危害 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 重要的区别,要注意区分: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 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行为人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 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 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危 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 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 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 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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