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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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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争议!
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尚不够细化,在清算实务 中对于合作建争议!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争议!
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尚不够细化,在清算实务 中对于合作建房的判定仍存在一定问题和争议。
案例解读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共同开发A房地产项目,甲公司负责投入资金及全部开发活动, 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该项目,建成后乙公司分得30%的房产,甲公司 分得其余房产。后经协商,乙公司将分得房产的住宅部分以2000元/平方米出售给 甲公司,共分得价款1200万元,其余4000平方米商铺自用,并开具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发票给甲公司。
情况一
若乙公司只取得房屋自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 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 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 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乙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该公司将分得的房产 转让应首先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合作建房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分得房产当时 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再对转让的房产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 土地增值税。其公允价值可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 确认:、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对甲公司来说, 相当于用其建好的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其应将分给乙公司房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开 发成本,并将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
情况二
若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甲公司,换取甲公司一定股份再由甲公司开发 该项目,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 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 [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所 以,应将乙公司所获取甲公司股份的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按转让土地使 用权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对甲公司来说,应将乙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 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情况三
若乙公司获取的是部分货币资金和部分房产,如例中所述,乙公司得到1200 万元现金及4000平方米商铺,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其分得的商铺暂 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其分得的现金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现行规定下,乙公司应 进行如下处理:
(一) 对于乙公司取得的现金部分,应按照配比原则,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 本配比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乙公司获取的房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而该地块土地 使用权成本为16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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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kuili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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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