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A0001
签订地点:均家滩19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乙方 责任发生的安全、失火、失窃等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10、 乙方不得在场内使用电炊具、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或违禁物品,不得在公共通道内堆放物品。
11、 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用作经济抵押或担保。乙方在承租期内与第 三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而不履行本 合同条款。
1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该场地内属于乙方的可移 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与该场地不能分离的装修增设物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该场地的转租、分租、转借
1、 租赁期间,甲方将该场地转租、分租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乙方 同意,但本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借该场地。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租赁期间,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须 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只有在结清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3、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 场地: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用途或改 变经营项目的。
(2) 逾期不缴或少缴有关税费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采取扣押、查 封该场地内物品等强制执行措施或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
(3) 拖欠租金、电费用及其他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
(4) 违反商场管理规章制度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5) 连续十五天或十五天以上擅自不开铺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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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该场地的。
(7) 擅自改变房屋柱、梁、墙、板的结构,或损坏房屋情节严重, 已影响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
(8) 利用该场地存放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
4、 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 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 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该场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 该场地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5天内,乙方应将该 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甲方。
2、 乙方交还甲方场地时应保持该场地及其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 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合同保证 金,合同解除。如乙方尚有拖欠任何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在退还的合 同保证金中扣足后,才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 不足部分仍由乙方补足。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场地、没收合同保证金,并向乙方追收未付的费 用(包括滞纳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当月月租金额的 三倍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 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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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电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 应按所拖欠费用总额的5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 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退租 当月月租金额的六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 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4、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 还该场地。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期满或合 同解除、终止当月月租金额的5%的滞纳金。乙方还须承担因逾期 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不经过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进入该场地,搬走场地内财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拒不缴纳拖欠超过一个月的租金、电费等费用或拒不支付 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
(2) 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期 限交回场地的。
(3) 乙方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第三人拒绝交还场地 的。
对于第(1\(2)种情形,乙方可在7天内向甲方申请退还被搬走 的财物,但必须以清偿欠款或支付违约款项及保管期间内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为前提。如乙方在约定期间内未向甲方申请退还财物的,视 为放弃财产所有权,同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的所有财物,折价抵 偿乙方的欠款或应支付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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