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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主办
『分享』主题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主讲 杨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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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介绍
杨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停止生产经营
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8条)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停止生产经营
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9条、第10条)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停止生产经营
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应当立即追回(第11条)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召回
实行分级按时限召回
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启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13条)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解读:规范了召回的启动和召回时限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标签问题召回
分情形实施召回
近年来“食品标签问题”常常成为职业打假人和食品企业争议的重要话题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此给出了明确解决办法:
对于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
对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13条第3项)
解读
食品危害性是召回的重要衡量指标。对于因“食品标签问题”被召回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但要明示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召回情形
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应当主动召回
责令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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