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植物产地检疫》pan.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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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植物产地检疫》pan.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 >
一、实施机关:
1、受理:由区农业局受理
受《国内植物产地检疫》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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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植物产地检疫》pan.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 >
一、实施机关:
1、受理:由区农业局受理
受理点:南门山关庙建行办公大楼 4 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农业局窗口,电话:
72234612
2、决定:凡生产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区农业局申请办理《重庆市
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由农业局植检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明确无检疫对象,出具《重庆市
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
二、依据: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收费依据:渝府发 [2005]34 号
收费许可证编号: 涪价 02063001 号
收费标准:分作物种类收费
粮谷类 % ;经济作物类 % ;水(瓜)类 % ;收费起征点为 1 元
收费代码: 002e70001( 粮谷类 050202 经济作物类 050302 水(瓜)果类 050402)
三、条件:
1、受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准予许可(注:非许可事项用“批准” )条件:现场检疫符合条件
四、数量: 没有申请、批准数量限制
五、程序
(一)、申请人办事程序 :
1、申请人自行准备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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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申请获得受理后,配合本局作现场审查。 申请未获得受理的,本次申请结束。
4、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许可决定通知书》 。凭缴费单到指定地点缴
费。在完成缴费义务后, 凭《许可决定通知书》 和缴费回单到窗口领取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
缴费处:建行营业部行政事业收费专柜(地址:南门山关庙建行办公楼底楼)
(二)、农业局办事程序
1、窗口接到申请后,当即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回执》 ;确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受理的申请,窗口将其全部材料移交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对申请进行详细的书面
审查和现场审查,并作出具体意见后报批准人。
3、批准人审查后,依据申请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并由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准予许可的附缴费单) 。
4、准予许可的,由检疫人员填制《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并移交窗口。窗口在确认申
请人完成缴费义务后,向申请人送达《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
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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