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无户口落户细则
已有重庆、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
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等 13 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具体实施办法。下文是广西无户口落户细则,欢迎阅读 !
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
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 年 4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
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
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
( 盗、抢 ) 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
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 ( 抚养 ) 公证和未办
理收养登记已满 14 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 ( 盗、抢 ) 情形的,可办理常
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
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 ( 死亡 ) 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
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
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
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
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出具的父子 ( 女 ) 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
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
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
( 女 ) 亲子鉴定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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