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活动目标】
1、幼儿园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园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要求,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幼儿园结合本园状况规定,并报园长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各项支出须按正常预算的方案执行,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并做账上报园长备查。
4、 对于大型设施、设备的修理、购置须预先经园务委员会领导小组协商签字,报董事长、董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前方可支出执行。
5、幼儿园应加强对各项工程工程的预算,严格把好质量、治理等重要环节的关,乐观防范决策失误等有关舞弊行为的产生。
6、工程完毕后,报请幼儿园相关部门审计核定,工程款项由财务部、园长办公室、后勤部和董事会等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进展核算。
7、对于因特别缘由需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解冻之前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提前使用。
(五)资产治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1、幼儿园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等。
2、流淌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应收款、暂付款、借款、存款等。
3、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货币资金内部治理、监视、预防、指导和掌握制度,确保幼儿园资金安全和各项工作的顺当进展。
①对货币资金收支保管业务须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形成相关机构和人员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监管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②审批人应依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展审批。
③幼儿园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用款申请、款项用途、用款性质等进展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等原则和程序执行。 ④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幼儿园应当实行由园务委员会集中决策和审批的规定和制度原则,并报董事长、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价满5000元或一次性支出满8000元及以上金额的设施、设备的选购、修理和投资及工程工程)。 ⑤对于大额的支出应使用转帐支票,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⑥现金收入应当准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⑦单位借出款项必需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⑧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需准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⑨会计、出纳应在签字齐全、票据标准、支出合理、仔细复核、确认无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⑩幼儿园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发生。
4、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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