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供电和用电,明确供用电各方职责,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工区所有供用电管理单位及对外交通专用公路。工区以外由工程供电局用电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地方供电的工程供电局负责协调。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公共工程项目部对工区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对用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委托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金沙江分公司工程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具体负责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和10千伏公用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
10千伏及以下用电设施原则上由各报销装施工企业用户自行管理,公用线路分支用户采取谁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区供配电系统组成
工程施工供电系统以 110千伏变电所(2×50兆伏安、110/35/10千伏)为中心,以永善变电站至 110千伏双回线路(永溪I回、永溪II回)为主供电源,以工区内35千伏变电所(含临时箱式变电站)及相应
35千伏线路和10千伏电网组成配电网络。
按施工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分步
实施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截止2004年9月底,已有1座110千伏变电站和4座35千伏箱式变电站运行,其简明情况如下:
第三章管理职责
工程建设部全面负责施工供用电系统的管理,具体管理事务由公共工程项目部负责,职责如下:
执行施工供电系统管理合同,组织处理合同变更等事宜;
组织供电局运行维护用和更改工程费用的审查; 审批35千伏及以上系统的运行方案;
根据工区用电负荷的统计进行分析预测,分年度向地方电力部六报用电计划指标,并负责对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进行控制;
审查并转报供电局及其它供电管理部门上报的周报、月报、年报、事故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负责对供电系统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审批用户的报装增容、供电方案及转供电业务; 根据工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电价政策,会同建设
部有关部门确定各种供电单价和各种附加费用的收费标准;
负责组织办理供电工程基建与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验收移交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不同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管理交接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供电差价结算和工程公共用电量的审核;
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处理停电索赔及反索赔的有关事项;
负责协调工区供用电双方的关系;
处理与地方电力部门的供用电关系;
对安全合理供用电、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和管理。
供电局受建设部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行管理合同,对工区范围内的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和10千伏公用电网进行调度、运行维护、检修和用电报装、计量等经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严格执行施工供电系统管理合同;
搞好管理范围内电力调度工作,服从建设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安全、经济、合理供电,为工程建设服好务;
使用和维护好建设部委托管理的全部供电设施。编制运行、调度、维护、检修规程,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预防性试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供电;
根据工程需要和设备运行情况及国家对供电设施维护的有关规定向公共工程项目部申报更改工作计划,经审批后负责实施;
按时上报运行周报、月报和年报,及时上报电费
收缴有关报表;
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共工程项目部口头报告,事故后7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原因、责任、损失、处理经过、经验教训和遗留问题;
安排好计划检修,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尽量减小停电范围;
认真搞好分管范围内供电设施的防汛抢险和事故抢修工作,提高汛期供电的可靠性;
做好各种停电记录,分清各种停电责任,以便于处理停电索赔和反索赔;
办理用户的用电报装手续,审查用户的用电工程的设计,组织用户用电工程的验收,办理接电有关工作;
负责电缆收费工作,负责办理电费差价的结算工作;
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和电力调度所均需有合格证的人员昼夜值班,坚守岗位,积极配合用户处理事故,各种计划停电事先报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事故停电要及时通知公共工程项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