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备用地 (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备及其隶属的建筑物(含修建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备等用地。
(一)供给设备用地( 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备用地,不包含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
(二)交通设备用地( 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刷站和其余交通设备用地;
(三)邮电设备用地( U3),指邮政、电信等设备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备用地( 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
办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办理等设备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备用地( U5),指房子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修建物等施工及保养维修设备等用地;
(六)殡葬设备用地( 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寄存处和墓地等设备用地;
(七)其余市政公用设备用地( U7),如:消防、防汛等设备用地。
第十条 绿地( 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备绿地(包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
(一)公共绿地( G1),指向民众开放,有必定游憩设备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含各种公园和街头绿地, 游玩功能为主的纳入 G3;
(二)生产防备绿地( 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绝、卫生和安全防备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用地( 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隶属设备设备等用地。
第十二条 特别用地( D),指军事、保密等特别性质的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种建设用地的区分和使用性质应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切合经赞同的详尽规划规定;
(二)还没有赞同详尽规划的地域的建设用地应依据整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整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种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 ),进行适建性区分和使用;
(三)需改变已经赞同规则所确立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履行;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第一做好同类用地均衡;
(五)不宜在基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所、办公建筑。
第十四条 淮北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赞同的整体规划执
行
第十五条 毗邻城市道路、 河流双侧进行建设的项目, 建设单位一定代征、 代拆上述道路、 河流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此中应包含与道路、河流配套的绿化带)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 不宜零星建设。
第十七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 (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按国家机关规范履行。 建筑密度、 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均衡指标换算。
第十八条 其余各种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
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表二》)履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二
建筑容量
区位
城区内
老城区
新城区
城区外
乡镇
种类
D
FAR
D
FAR D
FAR
低层独立式住所
—
—
—
— 20%
低层连排式住所
—
—
35%
30%
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
多层
28%
25%
24%
寓)
高层
24%
22%
21%
商贸办公(含旅店、公
多层
40%
35%
35%
寓式办公)
高层
35%
32%
30%
大型商场
—
50%
45%
45%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
—
—
35%
30%
房)仓储建筑
—
—
30%
30%
—
—
25%
25%
公共用地 依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率》的规定执
行
住: 1、D—建筑密度, FAR—建筑容积率,二者不宜同时取
最大值; 2、本表仅合用于未编制详尽规划的单调基地; 3、本表
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十九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详细建筑容量, 城市规划行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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