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摘要:本文在对“创业投资”进行准确法律界定的基础上,阐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的立法宗旨以及政策扶持的主要方式,并就该办法为何仅调整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所提供的特别法律保护、所确定的政府监管方式和研究制定有关配套规章与政策,进行了论证和解读。
关键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风险企业;创投法律
作者简介:郭向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健钧,管理学博士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05年11月15日发布,2006年3月1日实施。刚刚于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为便于创业投资界、科技创业界、企业界、保险界、证券界等社会各界全面而深入地理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就其六个方面的要义,作个简单解读。
《办法》以发展的观点理解创业投资
制定任何法律性文件的前提是对所调整对象加以准确界定。在对“创业投资”进行法律界定的问题上,《办法》较好地遵循了以下三大原则:
一、遵循语义学原理,统一使用“创业投资”称谓
由于在英语中已经习惯于用“venture”(其最初含义为“冒险”)一词来指称“创业(活动)”及其结果“企业”,所以,在英语环境中,将“创业投资”俗称为“venture capital”,自然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惯不同,而所有的俗称并不是经过严格推敲的学术概念,更不是经过准确界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在翻译这类俗称时,一定要遵循现代语义学的原理,“结合受语国的语境,翻译出符合受语国习惯的实际意义”。就象“新娘”作为中国人的俗称,虽然有其流行的理由,但将其译成英文时就不能直译成“new mother”(新妈妈),而只能意译成“bride”一样。《办法》遵循现代语义学的原理,将“venture capital”统一称为“创业投资”,不仅能准确揭示本质内涵,而且能自不待言地体现高风险属性。
二、在全面考察基础上概括出最一般内涵,以避免片面性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随着“创业”概念的扩展,其投资对象也相应地拓展。在上个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创业活动主要是指创建新企业,所以,当时美国的创业投资主要支持创建新企业。与之相对应,成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就只能从“支持创建新企业”角度来界定“创业投资”。可是,到80年代以后,随着创业活动发展到包括企业重建在内的广义创业活动,创业投资的外延也拓展到通过“管理层收购”和“非管理层收购”支持企业重建等广义创业活动。因此,当创业投资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在其他国家开始发展时,世界各国都将投资支持广义创业活动包括在“创业投资”概念中。特别是在英国,由于创业投资刚刚起步之时就主要面临通过支持企业重建实现老企业再创业的课题,所以,英国的创业投资从一开始就主要支持老企业再创业。
尽管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由于历史传统,曾经坚持从经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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