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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有奖检举办法
第一条为充散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察作用,实时发现和遏止消防违法行为,除去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本文档仅供参照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沟通)
消防安全有奖检举办法
第一条为充散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察作用,实时发现和遏止消防违法行为,除去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例和《浙江省公
众齐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举措》、《温州市严苛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举措》等规定,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的有奖检举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许火灾隐患,可能致使重要人员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民众齐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私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民众齐集场所违犯规定储藏、燃放烟花鞭炮,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禁。
(三)民众齐集场所营业期间违犯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派者处十五日拘禁,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禁。
(四)民众齐集场所违犯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民众齐集场所建筑消防设备严重破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临时查封,处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更正的,一律对责任人处五日拘禁。
(六)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拥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刻更正的,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更正的,一律强制履行。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刻更正的,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更正的,一律强制履行。
(八)住宿与生产、储藏、经营合用一个建筑(“三合一”)不切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九)在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抽烟的,一律处五日拘禁。
(十)私自拆封或许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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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获得本办法例定的有奖检举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举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许火灾隐患预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
(二)检举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许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分的;
(三)检举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检举奖赏对象限于实名检举。
第四条检举人可经过电话、来信、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多种形式检举。检举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检举人应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报告消防违法行为或许火灾隐患的详尽情况,包括:单位名称,
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许火灾隐患的详细时间、地址和内容,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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