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必背)
*1、试述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
自由化、权益保护、争端解决
(1)投资自由化与外资准入管理
放宽外资准入的同时,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权益保护
新切风险及费 用
卖方承担最大义务
*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和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根本违约情 形下受损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含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 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去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 生这种结果。
(2)构成要件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3)救济措施
解除合同:受损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 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 他按合同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加快;若双方都需归还,必须同时归还。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应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反合同预 料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受损方应采取何况措施减轻损失;若为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应予扣除
实际履行: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担保义务
(1)品质担保义务
I概念: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以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
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
包装。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
不符合同的责任
II责任期间:卖方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的期限,一般以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为界限,即卖方对风险转移以前货物的质量 符合合同负有责任,这包括货物不符在风险转移前已存在但是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出来的情况。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 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 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III货物检验问题:卖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 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 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 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2)权利担保义务
I概念:权利担保义务指卖方应保证其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并且任何第三人都
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
II除外情况:
a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c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d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III法律适用
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 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
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6、《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规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
规则
主要内容
其他
海牙规则
1、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17项免责事项
3、举证责任:已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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