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广州府海防同知职能之演变
王宏斌
2012-10-29 10:39:59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2期
内容提要:广州府海防同知是在虎门和澳门受到英国、西班牙等国兵舰威胁 情况下设立的。自1744年4月被批准设立之日起至1劝告,撤离了澳门,事件得以平息。
西班牙军舰侵扰的背景下,经两广总督策楞奏请,才被乾隆皇帝批准的。
(二)广州府海防同知之设立
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五日(1742年8月25日),广东按察使潘恩榘最早提出了 设立广州府海防同知的建议。在潘恩榘看来,“广州府属香山县有澳门一区,袤 延一^余里,三面环海,直接大洋,惟前山寨一线陆路,通达县城,实海防之要 地,洋舶之襟喉也。”现在澳夷计有三千五百余人,内地在此佣工艺业的中国民 人约二千余人。外夷与内地民人杂处,管理颇为困难。为此,他建议仿照先前广 东理瑶抚黎之例,移驻府佐一员,“专理澳夷事务,兼管督捕海防,宣布朝廷之 德意,申明国家之典章。”③
乾隆皇帝接到潘恩榘的奏折后,朱批:“告之督抚,听其议奏”。两广总督 策楞接到朱批谕旨后,也认为澳门乃外夷聚居之区,“防范不可不周”。就军队 设防来说,已经分设香山、虎门二协,营制似已联络;惟洋船出口、进口之时, 稽查盘诘文员未有专属。“现驻县丞一员,实不足以弹压。”旋即敕令两司详议。 在布政使托庸与按察使陈高翔看来,澳门之前山寨现有衙署,若添设官吏,未免 又增经费,应在通省同知、通判内酌为裁并、抽调。④他们认为,肇庆府现有捕 务系由同知、通判分管,应将同知移驻前山寨,“令其专司海防,查验出口、进 口海船,兼管在澳民番。其所遗捕务归并肇庆府通判兼理。惟是该同知职司防海, 管理番民,较著理瑶厅员其责尤重,若不优其体统,无以弹压夷人。查粤省理瑶 同知例设弁兵,应请照例给予把总二员,兵丁一百名,统于香山、虎门两协内各 半抽拨,并酌拨有桨船只,以资巡缉之用。至前山寨既设同知,所有香山县县丞 应移驻澳门,专司稽查民番一切词讼,仍详报该同知办理。”⑤正在筹议间,发 一致认为,将肇庆府同知移驻前山寨,专管海口,约束澳夷,“实与海疆大有裨 益。”于是,他们于乾隆八年八月初四日(1743年9月21日)联名奏请批准。
九月十三日(10月29日),乾隆朱批:“该部议奏”。吏部接到朱批谕旨, 经过讨论,认为策楞等人的建议合理,全部采纳其办法。覆奏称:“应如该署督 所请,肇庆府同知,准其改驻广州府前山寨,稽查弹压,属广州府管辖。原管捕 务准其归于肇庆府通判管理。香山县县丞亦准其移驻澳门,专司稽查,属该同知 管辖。其移驻同知员缺,准其改为要缺。嗣后缺出,令该督抚于现任属员内拣选 调补……其应给同知关防,应照该署督所拟,‘广州府海防同知关防’字样,俟 命下之日,吏部移咨礼部,照例铸给,以昭信守。”⑥吏部会议具体月日不详。 按照印光任的说法,乾隆九年三月,“需命未下”;四月初八日,“拜迁职之命” ⑦。据此可以推知,吏部批准设立“广州府海防同知”的时间大致在乾隆九年三 月上旬(1744年4月中旬),京师与广州之间的公文往来需要一个月左右,印光 任接到谕令的时间在四月上旬(阳历5月中旬)。在此之前,尽管印光任已经按照 策楞的委派开始处理澳门事务,而他的官衔仅为署理肇庆府同知。
由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在前山寨设立广州府海防同知当以吏部奏折被批准的 时间为准,即1744年4月中旬。该衙门的官方称谓是“广州府海防同知”。由 于该海防同知主要管理澳门民番事宜,稽查澳门港进出口船只,因而又被称为“澳 门同知”、“澳门厅”;其驻扎地点为前山寨,习惯上又称其为“前山寨同知”; 他既管理民政又带兵负责海防事宜,因此又被称为“澳门军民府同知”。这样就 出现了同一衙门有五个不同称谓的现象。
(一)广州府海防同知之职责
按照最早建议设立广州海防同知者的设想,其主要职责应是:“凡驻澳民夷, 编查有法,洋船出入,盘验以时,遇有奸匪窜匿,唆诱民夷斗争、盗窃及贩卖人 口、私运禁物等事,悉归查察办理,通报查核,庶防微杜渐。”通过海防同知履 行职责,使“住澳夷人不致蹈于匪彝,长享天朝乐利之休,而海疆亦荷敉宁之福 矣。”⑧按照这种设想,广州府海防同知是澳门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拥有对澳 门地区的一切主权,有权派兵稽查该地区一切违法违禁事件。
按照吏部的规定,该同知既是澳门地区最高行政长官,又是高级法官。“至 该同知职司防海,管理番民,准照理瑶同知之例,给与把总二员,兵丁一百名, 统于香山、虎门两协各半抽拨,并酌拨哨桨船只,以资巡缉。所有在澳民夷一切 词讼,责令移驻县丞稽查,仍详报该同知办理。”正是基于这种规定,第一任广 州府海防同知印光任将其职责进行了程序化和明细化处理:
1•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洋船入虎门湾,停泊于黄埔。洋船一经投行, 行主、通事即需报明海防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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