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
2008年1月23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施行
签署人:温家宝总理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颁布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施行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足够吸引力
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出台背景
护士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忽视基础护理工作
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护患关系紧张
仅注重执行医嘱,忽视病人病情变化
医疗机构重医疗、轻护理,减少护士数量等问题突出
总体思路
充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强调:
(一)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及享受全国、省部级先进称号及待遇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职业注册取得护士职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良好记录:表彰、奖励
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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