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的犯罪学意义
首先先说明罪刑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 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扌导地位的理论。该理论已被各资产阶级刑法所广泛采纳。
二 罪刑相当原则在犯罪学理论基础
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西方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报应主义,二是功利主义。这两种学 说互相对立,各自以自己的前提出发,得出罪刑相当的结论,但其内容却大相径庭。 一)报应主义,古典学派多以此为基础
报应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犯罪为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罚的必然结果,是惩罚犯罪的唯 一手段。刑罚通过惩罚犯罪,使受到犯罪侵害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得以恢复,社会正义和 公平理念得以实观。刑罚的适用不应考虑是否有利于预防犯罪,即使无益于预防犯罪也必须 为了实现正义而科以刑罚。刑罚只能是对已然犯罪的回顾。报应主义的倡导者以德国古典竹 学家康德、黑格尔和宾「为代表。但康德主张的是等量报应的原则,黑格尔反对康德的等量 报应的观点,认为根据这种观点很容易得刑罚上同态复仇的荒诞不经的结论,主张从犯人的 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以便做到罪刑均衡。黑格乐的这一观点被称这“等值报应 论”。宾丁则基于规范说展开绝对的报应刑论,他认为,刑罚处罚的分量应与犯罪的轻重成 正比例关系。即法律秩序由于犯罪所受的损害越严重对犯罪人科以刑罚使其所受到的痛苦也 应随之加重。从以上分折可以看出,尽管康德的等量报应,黑格尔的等值报迹和宾丁的法律 报应论在具体主张上存在差别、但他们所主张的罪刑均衡都是指刑罚与已然的犯罪相适应。 报应主义主要强调已然的犯罪,强调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不注重主观罪过以及未然犯罪的社 会危害。
(二)功利主义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有规范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之分。前者以意犬利学者贝 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为代表,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后者以意人利学者龙勃罗梭、菲 利为代表,注重刑罚的个别预防效果。根据规范功利主义的观点,刑罚不是与已然的犯罪相 适应,而是应当足以有效地制止其他人犯罪。与规范功利主义不同的是,行为功利主义注重 的是刑罚对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遏制,因此,所谓罪刑均衡在行为功利主义看来,应该是刑 罚与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即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确切地说,行为功得主义转换了 确立罪刑均衡的标准,这是刑法的价值观变换的必然结果。
但也有的法学家认为:
1、从刑罚的目的看,预防犯罪是一种功利目的,但并非具有功利目的就是功利主义。贝 卡得亚虽提出过“最大多人分享最人幸福”的观点,并对边沁的思想形成有一定的影响。边 沁是人们公认的功利主义的鼻祖,但并非作者所说的''规范功利主义的代表”。《中国人百 科全书》法学卷中认为,贝卡利亚是17. 18世纪自然法学派和刑事占典学派的代表,边沁 是19世纪上半期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而且同一时代分析法学创始人奥斯丁也信奉功利 主义,学说各有特征、也并未有人把他也划为功利主义者。
2、被陈兴良等学者称为“规范功利主义”代表的贝卡利亚和边沁、也并非只注意刑罚的 一般预防功能,贝卡利亚是主张双面预防的。他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 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边沁也是主张双面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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