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与刑事政策
规范执法与刑事政策
在执法中,必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用是任何其他措施不能代替的。严打也只是我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其虽可以通过严惩犯罪遏制犯罪增长但毕竟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不会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不应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手段。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所以我们还必须贯彻轻缓的刑事政策。
三、轻缓刑事政策的界定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从而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保证严打政策目的的实现;五是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轻缓刑事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树立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适用的条件有: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二是犯罪情节、手段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三必须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适用对象条件包括:一是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二是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三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犯罪嫌疑人;四是盲、聋、哑及老年犯罪嫌疑人等。
人性化是现代法治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刑罚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是坚持刑罚功能有限性科学理念的必然选择。但在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一味强调轻刑化显然不切合社会实际,过轻的刑罚对犯罪缺乏足够的威慑力,难以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如犯罪嫌疑人和受害都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对犯罪嫌疑人过分强调轻刑化,容易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会从轻或免于处罚,这样会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无论是适用重刑主义即实施“严打”重用刑罚还是实行轻刑主义即实行轻缓刑事政策都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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