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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定试行.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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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不符合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
  (三)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四)村庄建设规划、村民居住小区规划未编制完成的;
  (五)已列入拆迁范围或在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六)新建房屋不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村民居住点内的;
  (七)拆旧另建新房而未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八)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九)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或有其他闲置住宅的;
  (十)村民建房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禁止、控制建设范围内,村民住房原则上不得翻建。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经批准,可以在原址、按法定面积不超过原面积进行修建,但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建房申请;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四)拟建新房位置图;
  (五)村民委员会意见;
  (六)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危房鉴定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和建设控制地带危房翻建的,还应当提供文物保护部门的审批材料;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村民办理建房规划手续的审批程序:
  (一)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公示后(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规划相关分局受理并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原宅基地情况以及拟建新房位置、面积等相关内容;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示有异议但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可由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行协调,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按上述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1:。
  下列建筑不考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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